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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与此相关的问题的想法已经在古希腊(智者,亚里士多德,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中国(moizm)和罗马(罗马律师,西塞罗)存在。

该理论的代表认为,从出生的人属于不可剥夺的 权利(生命, 人格完整,结婚,自由,财产,工作,平等,等等)。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一个不能否认他们,除了在惩罚犯罪的案件。 他们来自人的本质作为一种精神的存在和自由。

自然法体现了至高无上的正义,因此,国家法律不应该顶撞他。 这种理论的支持者识别这样的事情实在法,其中包括在国家通过的法律。

该理论的最杰出的代表 - 卢梭,谢夫,孟德斯鸠,洛克,霍布斯,霍尔巴赫,等等。

自然法理论体现在世界各个国家,包括俄罗斯的宪法。 例如,在第17条规定,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属于从出生所有人,其实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目前还正与自然法之间没有反对,因为第一个目的是基本人权,政府在社会现有关系的调节保护。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密切相互重叠。 根据契约理论,人们 对国家的出现 是免费的,有无限的权利。 根据论文“论公民”霍布斯,人们在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为他们是通过其性质往往会伤害对方。 在自然状态下长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导致了相互灭绝。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给了一些权利给国家,订立社会契约。 国家权力是在规则不适用所固有的,并且使用了积极的法律,以确保公平。

除了个别自然规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还包括社会经济(例如,在公共工会和政党协会,社会团体的权利自由)。

有自然法源3个概念。 根据其中的一个,就出现由天意。 自然法的第二个概念把它看作生命体存在的习惯和本能。 第三选择作为人的头脑的来源。

自然法是基于以下原则:

  • 他有身体自我保护的权利;
  • 为此,它依赖于你的常识,这是唯一可能在保持尊严和荣誉;
  •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他正在和拥有本次活动的结果的权利;
  • 由于这样的事实,人都是一样的,没有人有没有更多的权利;
  • 人声称某些权利,应承认他们和其他人;
  • 保障需要政府调控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拒绝的人分成类, 社会不平等。 人们有平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对他们的任何攻击应该由刑法和公共机关起诉。

自然法理论,除了宪法盘整,反映了这种行为的独立宣言 ,美国1776年 人权法案 1791年的法国,1789年公民,以及许多其他法律文件的权利和自由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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