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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人的尊严

自然法 - 这是最古老的概念之一哪个“打破了矛”的政客,律师和哲学家,仍然这个问题仍然开放。 但如果你追溯这一理论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敌人的抵抗,她几乎赢得了国际法律关系的范畴。 首先,因为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甚至过,但被视为一个特殊的学说多了后,它很有趣。 最后,新的时代,它成为法学领域的两个对立的理论之一。

虽然理解部分属性是自然给予男人,真的是形成于古希腊非常早,它充当了奴隶制的理由,因为即使是伟大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某一种人天生就是奴隶,因为其他人谁是幸运地被生而自由的,你必须管理。 古罗马法学家属于“自然法”(或强制自然法)的概念,但它的定义,他们没有去另一个非常抽象推理。 在 中世纪 结合的自然和神圣的标准理论,因此,这个词就开始使用,主要科学家,圣教法典,开发宗教立法的规范,往往政治考虑的基础上。

在另一方面,在各种神圣或神话文本或在文学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道德准则,逐渐演变关于什么是真理,正义,平等,等等一定理想。 他们也理解为一种自然法的,因为是一个人应该如何表现这意味着什么尊严的措施。 新的时间仿佛是这一理论的催化剂,并宣称有明显的事情,这些人自然-这就是生活,自由,平等-和出生的事实,他们所拥有的。 哲学思想,上升到屏蔽的真相,提出了雨果Grotsiem和启蒙运动的许多思想家,特别是,霍尔巴赫和卢梭。

自然法作为一项原则已经固定在立法,如关于“神圣的天赋人权”的1789年法国革命的宣言或美国独立宣言。 虽然应该澄清的是,法国大革命,写不可剥夺的自由和平等的崇高文字,女性排除了后来引起了妇女选举权运动的运动。 这是该理论的发展非常显著,因为即使许多人谁共享某些特权是人性的组成部分的位置,在实践中,与社会,不同的人群有相反的利益者的关系时,合理的正是这些法律保护执政党和阶级的权力。 因此,在十九世纪时,已经实现人类社会的结构,这样的认识,自然和概念 实在法的 开始公然对抗对方。

卫冕优先准则和“自然的”法律理想,哲学家往往基于对好的和不好的观念。 无论是在其古典与现代意义上的自然法是一组这样的商品种类不能被减少到对方或其他一些元素。 生命,尊严,社会性,自由,和其他类似的东西,和行为的规则必须在一个复杂的人提供,这样他就可以生活,而不是生存。 一个不能忽视的另一个着想,让他们只在总量上“工作”。 他们不能带走的惩罚或放弃其中任何一个。 只有这样,可以实现不错的。 正理论基础是“利”,即,是对的想法,有可能牺牲一些东西为了更大的利益,或者说为了共同的幸福。

因此,概念在这名男子的自然权利,也就是权力的学说从出生给出。 没有电源给他的特权,他是他们没有人有义务并且没有感谢我。 此外,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党领袖或一群人不能把没有这些可能性,即使在最民主的方式。 这种权利的任何转让可以依法只能作为侵犯了他们需要恢复的解释。 事实上,这些天然的力量源泉在于尊严维持甚至让 - 雅克·卢梭的概念,正是因为这个特性是不是这样的,这是在人们没有从另一个,而且是人类的所有成员,社交功能的共同特点是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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