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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 - 它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

社会契约,它出现在时代的理论 启蒙哲学, 说,这样的社会机制的状态之前人的自然状态。 时间高级哲学家霍布斯,卢梭等人认为自然无限制的个人自由,但他们中的一些认为这种自由因此反对他们身边的人,和其他人的意志-这是对和平的基础 原始社会。

霍布斯和其他教育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也意味着国家的出现是一个法律行为的结果 - 事实上,最自然的合同,这是谁决定拿出机制,生活的便利性和更好地确保自由的人民的意志的结果的。 足够革命性的时间,他的想法是,权力的君主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人,而他的主要任务应该是,首先,保护公民的自由。 最充分的思想在保罗·霍尔巴奇的作品表达。 根据他的著作,君主和右边的神圣意志的想法,只是作为一个借口,以获得不受控制的功率和专断的权力。 也就是说,社会的一部分利用其特权地位,违反自然的合同。 为了使用公民之间的“分而治之”,君主已播下不和的原则,成为绝对统治者。 君主的心血来潮法治的过程中拔地而起,他们变态的自然权利的人改变他们的思想和母猪不道德的种子。 他的想法是由当时的教育的许多哲学家和高于一切,支持, Radischev,根据该国未能在国王的突发奇想创造,并为被压迫的权利,更有效的保护意见。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任何和平创造国家是公民之间的协议的原因,因此它应该是建立国家的唯一原则。

但最清楚的界定“社会契约论”的概念给了哲学家卢梭。 据他介绍,在社会契约的主要任务是这种形式的联盟人与人之间,通过每一个连接到所有的发现,而只服从自己,并保持个人自由。 鲁索的理想状态-这是公民自愿放弃一些自己的自由,从而实现电源 的公共利益。 因此,人们不再是一个人,而是一种社会的 - 法人(也称为共和国和公民社会)。 在这个社会公平的法律起到了很大作用。 根据卢梭最可取的系统是可靠的直接统治。 群众只有结合可以通过法律限制自由为一个共同的目标着想,没有主权无权侵犯他们。 社会契约论也说,人们不得不反抗暴君的权利,限制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君主专制的神权的想法 - 不超过无良耗电君主的愿望。 这个想法一直在为一次真正的革命。

卢梭认为,主权权力的基础上,爱他的好公民,但只有有条件,不得事业的特殊权利。 此外,在追求动力的任何主权将趋于减弱的人,这样他就可以不给他性和限制他的权力和自身利益将永远为他摆在首位。

社会契约理论形成了许多意识形态的近代先进国家的基础 - 美国,法国共和国的美国,并在宪法中被供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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