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限制自由

限制行动自由首次被列入1991年的基础,然后在1996年移动,在刑法典。 但要注意的是,在以前的立法这一预防措施有原型的。 它被广泛应用于实践“缓刑”,涉嫌监禁,伴随着犯罪者的参与义务工作(1960苏俄刑法典,第242)。 按照这种解释,预防措施有足够强的惩罚和教育潜力。 这使得有可能使用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替代这种惩罚监禁。 鉴于此,在刑事问题被认为是在艺术的信念。 其实俄联邦政府约束的独立措施的刑法242。

按照艺术自由的限制。 刑法53定罪的内容,这已经达到了裁决十八岁的那一刻,在一个特殊的机构。 如果 这个公民 没有与社会隔绝。 然而,自由的限制包括监督囚犯。 公民被放置在一个特殊的机构,其中,作为一项规则,与其他公民不受保护,但某些国家机构的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自由的限制也包括的强制执行被定罪的工作。 应当指出的是,其操作并不总是与它的专业或职业相吻合。 被定罪的人被允许离开行政区与控制其行为主体的同意。

限制自由被规定:

  1. 在其中在根据相应的制裁特殊的部分的位置这预防措施被作为主提供的情况。
  2. 由于比规定为自己的行为更温和的惩罚。
  3. 如果陪审团的特别放纵的判决。
  4. 截至逃避他们纠正和强制劳动的替代品。

限制自由直接有关的罪行或中度的执行死刑。 例如,它们应包括已知犯罪的方法获得的任何财产的购买或出售,违反交通规则交通运输手段,贩运天然宝石,贵金属和其他罪行。

法律,但是,提供了克制措施的任命和对 罪行特别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有,作为一项规则,为了去除柔软的处罚特殊情况下,比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争取宽大处理被告的征收。

长期的预防措施以日历年和月计算。 在继续之一一天拘留等同于第2天的限制自由。

因此,作为预防措施是有关劳动教养的影响,那么可以仅适用于健全人。

大多数制裁提供了长达三年的判决,至少 - 最多两个,四,五年。

谁被分配到这个预防措施的人,接收来自有关当局的命令。 在此之后,三天(甚至更多)的犯人有义务来的机构。 在涉及在规定的定罪的方式,其被施加到自由的剥夺失败规定公民的情况下。

特别惩教院所,作为一项规则,都位于该罪犯居住和被定罪的主题之内。 提交的自由,责任和囚犯的权利限制这种处罚的执行顺序是由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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