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保护的尊严,荣誉和名誉。 民法典第152条

每个人都有 尊严和荣誉。 他们是分不开的产品个性。 公民也有声誉和业务。 它形成于经济活动的过程。 商誉也有法律实体。 所有这些优点都受法律保护。

荣誉和尊严的概念

对于建立的社会和道德标准方面进行单独评估。 社会和精神素质的度量的名称后。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实体都有自己的价值理念。 这就是所谓的尊严。 它是由国家为平等社会全体成员的认可。 尊严和荣誉的概念确定的态度,以主题为最高值。 这些类别的密切关系存在。 作为荣誉作为社会的主体意识评价的具体体现的优势。 一起,将有机类一体地形成,所述个体的整体特征。

商业信誉

在按照市场关系的框架的法律地位的生产条件和其他经济活动 - 对于人来说是由专业资格水平,为法人实体确定,。 术语“信誉”的内容主要是与荣誉的定义一致。 然而,第一反射为主的专业,创业技能,第二个 - 更合乎道德的。

法规支持

上述类别与法律规定紧密相连。 每个主题有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权。 限制或这些利益损失导致在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安装的地位下降。 在这一点上,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民法保护是国家社会政策的最重要领域。 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这些类别被视为 无形的利益 ,并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可能性。

个性

它定义了一个这样或那样的程度在社会上的人的情况,反映了他们与国家的关系。 每个主题被赋予了某种特定的道德和经济,政治权利。 它们反映了它的法律地位。 这些权利作为法律的元素。 她,反过来,是每一个人的特定属性。 尊严,荣誉和其他无形收益的权利被认为是绝对的。 这是因为,它的实现是由人的数目不详的义务提供的事实。 距离被摄物体的荣誉,名誉和尊严的所有攻击克制。 这一义务在宪法规定和其他法律条文所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法律保护规定的情况下。

重要因素

正确的荣誉,名誉和尊严,以及体现在宪法其他非财产性利益,是对受试者的实际重要性,不仅违反了情况,但没有提到他。 在面对机遇的任何特定个人或实体的归属状态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体系。 它创造的环境中实现和权益保护。

分类

在 民法中 的固定位置是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权利,无形收益是通过法律规范保护的,除非他们的存在,否则如下。 同时艺术。 民法150限定类别的列表,并将它们划分成2组。 通常安装在力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商品:

  • 出生(个人)或创建(法律实体);
  • 法。

前者立法分类健康,尊严,诚信,生命,信誉,荣誉,家庭和个人隐私,商业信誉。 这些类别的存在,不管他们的法律规制。 的尊严,荣誉和学科的声誉,以及上面提到的其他利益保护仅是在对他们攻击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组包括户籍,居住,迁徙自由等等。他们的行为在一个特定的方面作为主观权利的选择的可能性。 因此,它们是由法律规定的制约。

非财产财富保护的特殊性

有迹象表明,执政的规定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的具体规则。 在容纳它们的一篇文章,确定实现国家担保的整体程序,以确保这些产品的保护。 例如,这适用于信息,一个人诽谤的传播。 据艺术。 152 CC RF,受试者可能需要驳。 在这种情况下,谁透露信息的人可以逃避责任,如果能证明信息是正确的。 其实艺术。 民法152,需要反驳的能力发生纯粹就诋毁数据。 值得一提的,无论披露的方法,它发生。 在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死后驳斥可能。 诽谤应该不会造成不仅对他本人的伤害,而且他的家人,以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 立法者设想有效索赔人不定数目,使用正常的词语“在利益相关者的请求”。

否认的特异性

该信息不符合事实,它可能在媒体上公布。 因此,他们必须予以反驳。 如果这样的信息包含在任何文件中,应撤回或更换。 确定驳斥相关法院的决定其他情况下,信息的顺序。 据艺术。 民法,受试者,对于哪些媒体数据不符合现实的152,具有发布一个应答的能力,进行了分发。 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这个规范是指污蔑荣誉,尊严,名誉和数据,侵犯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信息。 在第一种情况下,它发现驳斥在同一媒体上公布,并在第二 - 谁有权发布响应的能力的人。

一般规则

据艺术。 民法208的无形权利的保护的要求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除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果你不能确定谁信息传播诽谤的人,受害人可以申请认可其不真实的。 在有利于受害者作出的决定的主题有义务失败的情况下,法院可归咎于金钱处罚。 大小和收集的秩序是建立在符合民事诉讼法典。 法律还规定了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受害人,由于传播诋毁它的数据出现了补偿。

发现

因此,荣誉,尊严和保护 商业信誉 公民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 首先是它可以使一个回缩诽谤信息的要求。 这意味着必须人,其中有人分布,在承认其不真实的数据的人。 此外,尊严,荣誉和名誉的保护应通过从精神和物质损失的肇事者收集来实现。 通过首先理解情绪或身体痛苦的认可。

的非金钱损失特性

根据民法的危害了解的不利影响好,受法律保护。 损害可以是非属性和属性。 同时,后者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痛苦和受害者的经历。 在此方面,这些类别是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依赖的。 由于减少了尊严,荣誉和个人的声誉,结果发生地非金钱损失,它是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则是成立的艺术。 151 CC。 非金钱损失包括造成违规的主要不同之情感,道德情感。 这种损伤往往会导致患比财产更清晰。 如果没有造成物质损失,它涉及到严重的精神痛苦。 非金钱损失是伴随着违反心理健康,人的情绪平衡。 由此可以得出,它是伴随着持久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痛苦,以及个人和自由的限制,因此,不能留在法律范围之外。 非财产损害在法律上的各种规则提及。 例如,它在艺术中指定。 1099至1101年,152,12,151 CC。 这种损伤的性质的法律评估是固定的艺术。 151.澄清在这个问题上是最高法令10号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秒为单位。本文件第2,特别指出,精神损害应视为从遗漏/操作上可用的无形利益侵害引起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法律或任何侵犯其财产或非财产(个人)权利的诞生。 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不同的原因。 例如,疼痛可能是亲戚的损失引起的,无力继续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失业,临时限制/剥夺自由,披露的秘密(医疗,家庭),传播信息,这是不正确的。

补偿特异性

罪犯的职责,以弥补他们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精神损害,作为负责任的措施。 它在身份保护领域的预防(警告)值。 的尊严,荣誉和商业信誉收集非财产损害的保护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完成。 立法,特别是规定支付:

  1. 对于不真实的传播,污蔑实体。 此方法提供了一种如权利要求7中,艺术。 152。
  2. 对于信息主体的诽谤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造成传播。
  3. 如果你违反在提供给他,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无形收益的公民或侵权的精神权利。

非金钱损失集合现金独家制造。 总和是按照与已造成一人,罪犯和愧疚情况下,它充当保护这种方法的应用基础程度的生理和心理痛苦的性质决定的。

细微之处

考虑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的特殊性,应该指出的是,在确定赔偿数额应考虑公平,合理的原则,即与该受检者的个人素质有关的情绪和身体痛苦的水平,是一个受害者。 不能准确地设置的现金或其他等效的量可能不充当障碍作出裁决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规定,受害人独立评估造成他损害的严重程度,并表示他的诉讼具体金额。

启动程序

立法是基于任何人的隐私,需要对他们的法律可能性科目的自由和不受阻碍地工作,以确保他们在违反的情况下,恢复任意入侵的不予受理。 保护公民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及由国家保证。 该法律规定了具体措施gosprinuzhdeniya。 他们的目的是保护自由和主体的利益,消除其违反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这些措施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标准建立的顺序携带的投诉和请求。 对于启动受伤的人必须提交一份要求。 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作为一项宪法法律的主观可能性。 它通过一组特定的权力来实现。 特别是,它提供了一个上诉法院在一般和特定的情况下,有能力依靠客观考虑的应用需求,做出明智的决策和法律。 此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诉和翻案诉讼程序的顺序进行。 同样重要的是决定的可执行性。

提出申索的特异性

根据法律的规定,尊严,荣誉和商业信誉的保护可以在其上已经犯下攻击无形效益任何主题。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的是,消息信息一个人诽谤其所引用,不会充当这些数据的传播。 在这种情况下,尊严,荣誉和商业信誉的保护可以根据刑事立法的规范进行。 特别是,受试者可以通过艺术的规定的指导。 刑法130。 在这种情况下,有在无受影响的第三方传播的侮辱。 例如,行为人表现出猥亵的手势,致函与猥亵等受害者。 这些行动减少人的尊严和生产,不仅生产的兴奋,同时也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无形商品在互联网上保护

信息空间是很容易毁掉一个声誉,损害主体的尊严和荣誉。 它采用了各种手段。 这和各种论坛,新闻,留言板。 很多时候网站是某些组织不诚信的服务质量差,的提到。 作为抹黑失去潜在客户的声誉的结果,也有经济损失。 目前的荣誉,尊严和商业信誉在互联网上的保护相当严重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缺乏信息领域一个明确的监管关系造成的。 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被认为是使公众或以其他方式相对较新的方法。 因此,没有足够的实践与不准确,诽谤信息公开有关的纠纷。 此外,谁的实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往往是不称职的。 例如,在民事案件的律师在辩护通过传统的方法干扰一个人的利益的经验,但它可能没有足够的实践,参加相关的传播诋毁数据网络的程序。 由于非法行动的结果仍基本没有受到惩罚。

差距监管框架

互联网的尊严,荣誉和商业信誉的保护必须是有效的,并根据法律和监管领域。 然而,这是不够的,宣布该规则有关的信息在传统媒体的传播,并在电子平台采取行动。 当听到纠纷应该知道,如果被上诉报表于注册为媒体资源发布的,必须由相关规则的指导。 也就是说这些规定,从而调节电视,广播,印刷出版物的活动。 “传统”媒体名单是在艺术中指定。 2联邦法“关于大众媒体”的。 因此,在不具有周期性单个数据传播特性,的位置,所述应用程序不受到法律。 联邦法“关于大众媒体”属于正在进行的媒体发布名称的关系。 更改它涉及到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对于一个网站是很容易 - “传统”的规则并不适用于此。 如果我们谈论的提供信息的形式,不提供关于此的严格要求。 在媒体点定义的法律,除了传统的,和“其他出版物”。 该术语不仅是印刷版的电子版,但没有纸质表单的资源。 事实上,他们以数字形式只存在并不妨碍他们在媒体类别进行分类。 从上可知,该法不能完全解决从虚拟版本信息的传播中出现的问题。

法律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管辖权,还有仲裁法庭,经常遇到困难,在解决与互联网上信息的传播引起的争议。 此外,不是每个公民的律师将承担向感染对象提供援助。 其中的主要困难是需要分配决定谁可能被追究责任,并须以修复造成损害的人的复杂性。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固定证据,承认其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在互联网上,人们都能够保持匿名。 这使得难以识别的诽谤信息源的作者。 为了证明分布诽谤信息,必要的事实进行了一些困难的过程。 其结果是,很多时候,以确定肇事者是不可能的。 需要解决所有这些问题。 这就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框架作出适当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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