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竞选

选举(大选)活动是选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需要正式登记的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他们的选前活动,旨在用他们的平台和方案,个性,熟悉选民。 根据上述情况,人口做出选择。

选举日期,选举区的形成,委员会的设立和参与选民澄清名单的任命后的竞选开始。 到了后期阶段包括很当然的投票,计票,确定结果。 选举过程的各个阶段的总和被称为 选举制度。 同时,每一步都相当严格相关法律规定。

选举前阶段是通过解释他们的方案的优势争夺选票的候选人的斗争。 为了这些目的,使用投票,媒体,会议 投票, 竞选活动的使用等技术。

平均持续三周选举前阶段一个月的。 然而,在一些国家,这个阶段持续时间更长。 开始选举前阶段的日期取决于投票(选举日)的预约日期。 在某些情况下,它是由法律一劳永逸定义,在其他-由议会或指定投票日期 国家元首。 在竞选中,通常结束的选举日的前一天。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候选人的基础上自由提名原则的提名。 通过该工艺提出最低手续。 因此,在自我提名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选民支持的最大数量的区(不超过30); 如果候选人提出的选举人群,它的大小应该是几百人,等等。

作为一般规则,选举法没有在党内关系的干扰。

由于在许多国家与申请人的注册条件,通过了选举前的承诺。 如果考生无法收集到一定的最低依法票,押金将不予退还。 应当指出的是,它通常是量相对较小。

选择替代设计,在提名候选人提供的自由。 在一定程度上该目标得以实现。 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候选人的提名垄断政党的过程。 这是由极少数自我提名(独立候选人)在许多国家的议会证明。

与此相反的注册过程和延伸 竞选 正在经历一场严重的法律限制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的竞选活动,以防止对的给误导等选民的压力调节 此外,让所有申请人都平等的斗争。 随着这种“平等”竞选的内在规律被认为是中性的(国家机构的官员在奋斗的过程中不干涉)和忠诚度(申请人和他的团队一定不要用诽谤竞争对手的谣言和其他索具)。 该运动的战略包括选民的检查在选民名单进入它去法院侵犯了他的权利的案件事实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选举“种族”的不足之处往往是选举立法的完善不足的结果。 目前已在所需数量的签名收集在提名过程中滥用职权,此外,选民不能总是收到当事人和事名单的组成足够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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