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民法中的个人非财产关系

рассматриваются как сравнительно обособленная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атегория. 民法中的非财产关系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类别。 同时,他们与其他机构进行互动,受到规则的制约。

财产和个人非财产关系

这些或这些主题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性质可能不同。 非财产的民事关系很普遍。 与此同时,其中一些与经济领域无关。 恰恰相反,其他的与它有一定的联系。 根据这一点,非财产关系的类型被挑选出来。 其中有些是在承认一个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由和法律能力以及属于他的其他非物质货物时产生的。 第二类包括与财产有关的非财产关系。 特别是,我们在谈论智力劳动产品的创造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作者

财产权,个人非财产关系受“民法典”规范。 在“守则”的规范中,它指出,文学,科学,艺术或发明作品的着作权不论是否可以用作商品。 它的认可首先需要出现某些财产利益。 例如,设想保护作者的名字,内容和作品名称不被无理扭曲,复制,借用等等。 与此同时,无形物体 - 精神劳动产品 - 成为商品。 因此, 财产关系 在其使用的框架内出现。 对于创作者,除了作者身份,专有权被承认。 所有这些类别是统一和解释艺术。 1226 CC。

细微之处

продуктов интеллектуального труда, как и непосредственно нематериальные объекты, являются непередаваемыми и неотчуждаемыми. 关于智力劳动产品以及直接无形物品的个人非产权是难以形容和不可剥夺的。 换句话说,他们不能参与营业额。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可以以合法方式处置使用这些产品的任何专有法律 (专有)权 。 规范包括以可偿还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人。

承认人的自由和其他无形利益

, обладающие исключительно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м характером. 另一组包括个人非财产关系 ,具有独特的个性。 同时,与物料周转没有完全的联系。 возникают по поводу таких нематериальных объектов, как здоровье, жизнь, доброе имя, достоинство, репутация, честь и проч. 这些非财产关系出现在健康,生命,名誉,尊严,声誉,荣誉等无形物体上。 与这些类别相关的所有交互都没有经济内容。 , являются неотделимыми и неотчуждаемыми. 涉及非财产关系的 无形货物 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剥夺的。

保护

, равно как и нематериальные объекты, по поводу которых они возникают, находятся под охраной норм. 非财产关系以及无形物体的出现受到规范的保护。 例如,这些福利的持有人有机会诉诸法庭,以遏止诋毁他们的尊严和荣誉的其他人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自由和利益。 特别是,一个科目可能要求出版一个驳斥,收集道德上的损害等等。

具体执行

非财产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监管。 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出现的对象具有实际性质。 在这方面,现行立法仅限于保护非物质利益免受非法干扰。 目前,没有制定“积极”,有意义的规则,通过这种制度来规范非财产关系,建立相关设施的法律地位。

目前的监管模式

根据“民法典”,立法规定了与财产有关的非财产关系。 这个职位在Art。 “民法典”第2条第1款第 1.与此同时,立法规定保护与财产关系无关的非财产关系,除非另有说明。 上文第2条第二款规定了这一规定,通常我们在谈论在不可剥夺的自由,人权以及其他无形利益方面产生的互动。

说明

在不可剥夺的自由和人权上产生的关系是与居住地,逗留,移动,姓名,作者权等自由选择的可能性等具体利益相互作用的相互作用。 其他无形利益的类别包括荣誉,声誉,尊严,健康,生命等等。 这些类别在实践中的区别是相当有条件的。 “守则”第一百五十条以“无形货物”为名。 这反过来表明了许多共同特征。 考虑一下

非物质商品的迹象

首先,他们没有民法性质。 无形物品具有一般性质,由宪法确定。 “民法典”反过来又载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无形物品属于每一个人。 但是,只有一些可能有组织。 例如,法人实体拥有商业信誉。 无形商品具有自然特色。 法律明确规定,他们属于出生人士。 但是,当某些情况出现时,只能产生一些好处。 例如,作者和相应的态度似乎是由于创造了智力劳动的产物。 无形货物与承运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因此,他们不能被疏远并转移给其他人。 在缺乏经济部分的情况下,无形货物不受货币估值。 从这一点来看,如果他们被违反,就不能完全恢复。

重点

鉴于上述的非物质货物特征及其代表关系,以及“民法典”第152条和第151条规定的规则的实质,人们可以回答为什么艺术。 “守则”第2点2表示保护,而不是其监管条例。 有人认为这是客观的原因。 因此,在术语意义上的规制与保护之间的区别不是根本的。 此外,一些作者指出,使用无形商品的真实形式具有专门的事实性质。 这其实不包括完整的民法规定。 事实上,规范客观上不能规范与健康,生活,家庭秘密,商业信誉等有关的事宜。 此外,非物质商品的本质在于 声明规范的限制。 他们是特别的,没有调节作用。

另外

由于无形资产违反 民事法律 ,如果需要通过法律措施予以恢复,则规范与保护之间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任何事项的行为有影响相应的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下,完全是与其他人的非法行为。 但是,一些对象不仅受到保护。 所以,例如,一个名字的权利,作者权力受规范的约束。 这一现象一方面与“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的决定性版本没有矛盾。 与此同时,保护某类无形商品的条件可以规范滥用和合法使用的问题。 这种情况否定了监管与保护之间的区别。

发现

因此,在非个人的个人关系下,了解非物质商品所产生的社会互动。 在其框架内,通过对道德或其他社会素质的识别和分析,对个人(公民或组织)的个性进行个性化。 例如,如果一个人写小说,他和所有其他人之间就会出现非财产关系。 它表达了作者的道德,创造力和其他社会素质,直接反映在作品中。 所有这些迹象都受到读者的赞赏。 这种非财产关系受“民法典”规则的约束。 据他们说,笔者有机会作为作者,自己使用他的小说,或允许别人做这个,用化名,公布或同意出版。 他除其他外,保证保护他的工作免受非法侵权,扭曲,破坏作者尊严或荣誉的不法行为。

结论

立法规范只规范与财产有关的非财产关系。 因此,“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于这些互动的第二类。 但是,这并不完全正确。 只有当对人类不可剥夺的无形利益构成侵害时,法规的效力才会扩大到与财产关系的非财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启动一种机制来确保保护人的自由。 与此同时,一些作者认为,从财产关系无关的非财产关系从监管条例的角度来看是不合理的。 这个位置由以下解释。 作者指出,如果非财产交互是民法类别,那么它们不仅应该得到保护,而且要受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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