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和法律
国际人权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仲裁法庭
几个世纪前,解决国际冲突或其他问题的主要方式是外交和战争。 此外,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更频繁地使用,因为它可以用于在胜利的情况下获得巨大的结果。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法律文化的演变。 战争变得清楚,战败既损害了被击败者,也损害了胜利者。 因此,社会开始寻求更加舒适的解决国际法律纠纷的方法。 这种反思的巨大动力是出现了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来管理具有国家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在许多方面有助于发展各国之间的对话方式,借此可以解决几乎任何问题。 为了实现国际法律规范,成立了已经获得法院地位的专门机构。 迄今为止,大量的公法和私法问题都向这种法庭提出上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不同方向的国际法庭的主要方面进行描述和揭示。
国际法院的概念
对于任何普通公民来说,国际法院几乎总是还是一个谜。 无论国际法院的地位和方向如何,对这些机构的活动都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有趣的是,任何国际法院都是国家间确定的明确条约的结果。 鉴于这个事实和其他功能,我们可以列出一个单一的概念。 因此,国际法院是一个完全根据一项明确的国际条约制定的机构,以解决和考虑国家之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由私人出现的不同性质的争端。 今天,世界上有很多不同的法院,每个法院都负责这个或这个国际法部门。 最着名的将在文章中介绍。
国际法院决定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院的法律如何得到实施有很多问题。 问题在于,没有一个单一的机制,文中提到的实例的决定在国家一级在各个国家被使用。 在国际法理论中,制定了一个概念,指出国际法院的决定是在条约的框架内实现的,因此形成了这一概念。 鉴于这些组织的细节,所提出的概念是非常合理的。 因此,任何方向的国际法院的地位都是由某些国家之间的具体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国际法院
联合国法院是管理国际争端领域最着名和最重要的机构之一。
联合国法院的地位及其适用的法源
法院的法律地位完全依赖联合国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来说,其成员同时是国际法院的成员。 根据本组织的地位建立本机构。 在其活动中,联合国法院享有相当多的国际法来源。 根据“规约”第三十八条,以下法律来源用于解决某些法律纠纷:
- 公约,具有国际法律性质的条约;
- 国际法律惯例 ;
- 所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般法律原则;
- 个别专家的决定,以及最着名的 国际法律理论。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正义原则来证明其决定,而不限于正式的国际法律规范。
管辖权
国际法院将其管辖范围仅扩大到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同意案件的实体。 一般来说,联合国成员国有几种基本方式可以表达自己在国际法院领导下参与审判的愿望。 这些方法包括:
- 具有特殊性质的协议(争议各方在转交国际法庭之间达成协议)。
- 在一些条约中,有一些条款最初要求该方解决在联合国国际法庭中与另一国发生的所有纠纷。
- 有时一个参与国通过单方面声明来承认法院对自己的管辖权。
在所提出的条件的基础上,联合国国际法院在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的过程中开展活动。
国际人权法院
在许多文明的现代国家,主要的价值首先是一个人。 因此,他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许多立法行为的保护。
但是,即使考虑到世界人口法律文化的发展,人权往往受到侵害。 有这个负面因素试图打架,但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去法庭。 这一领域的主体是国际人权法院。 这个名字是不正确的,因为身体有一个略有不同的名字,即 欧洲 人权法院,成立于1953年。 执行法院规范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
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欧洲人权法院不是一个比国家整个司法制度更高的权力机构。 不过,如果我们以例如“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成员俄罗斯联邦为由,国际法院的决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决策的法律效力大于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机构的规范性行为。
在执行国际人权法院的决定方面,历史上从未有人存在这种不执行其行为的机构。 在其决定中,法院有权公平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并赔偿损害,道义上的损害和法律费用。
向国际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条件
为了让法院接受投诉进行审查,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即:
- 可以抱怨违反公约中明确规定的那些人权和自由。 仅在各州宪法中注册的独家权利不予考虑。 有趣的是,公约中列出的一些自由对于许多参与国来说是新颖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排除其违反的责任。
- 根据“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34条,可以对他们认为是直接侵犯权利受害者的个人,个人和非营利组织提出申诉。
法院具有国际组织的地位,所以不是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公民的人可以申请。 向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一个人必须在国家一级支出一切保护他的权利的手段,然后再适用于国际当局。
国际商事仲裁
今天,国际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关注,因为世界市场几乎每秒都在演变。 在人类活动的所有其他领域,在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以某种方式解决的争端。
国际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法院与国家司法机关一起解决了合同双方之间的争端,交易等问题。这使我们能够突出代表机构最突出的特点,即:
- 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是一个相当耗时和有争议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执行国际机构司法裁决的机制,这一机制将在所有国家得到绝对的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这个负面因素允许各方滥用其权利违反司法裁决。
- 国际仲裁法庭使用保密原则,允许各方秘密地进行争议。
- 鉴于仲裁程序可能拖延多年,这种特殊类型的权利保护是昂贵的,主要是由于法律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雇用顾问,律师等)。
- 国际仲裁法庭是一个中立的机构,不会对争议的任何一方给予个人偏好。
刑事国际法院
国际司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是建立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罗马规约”(身体的创始文件),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性刑事司法的一个例子。 其直接责任包括起诉犯有以下类型罪行的人: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
法院地位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机构,而不是处理个人罪行的法庭。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是位于海牙的独立法庭。 它不是 联合国结构的 一部分 ,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代表举起诉讼。 审议案件是在批准“罗马规约”时提出的,该“规约”目前在123个国家的领土上运作。 有些国家没有列入规约参加人数,但积极协助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及其结构机构的活动。 其中有俄罗斯联邦。
结论
总之,应该指出,国际司法不仅是世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间对话发展的重大一步。 让我们希望国际间很快就会考虑到所有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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