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选举制度的类型:优点和缺点

存在 一个民主政权的 明文规定最佳选举制度的选择。 根据如何组织状态管理职位的任命过程中,区分类型的 选举制度:比例, 多数派和混合。 但什么是差异化的原则,他们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让我们试着考虑一下。

概念和类型的选举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民主意味着当局(或主权)的一部分发送人自己的代表。 这个过程被直接或间接地进行。 直接传输过程是基于选举,间接地-通过先前选择的代表(比如在总统选举 议会制共和国 或程序初选)。

作为一个规则, 一个民主的国家,存在着支配转移的部分主权的法律过程的主体。 它包括规则和技术,可以认定为合法,并形成为合法当局的结果。 所有上述导致的结论:

选举制度-一个特定的,选择代表机构的法律定义的过程。

在各种技术和规则,使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类型的选举制度:比例,多数派和混合。

比例系统的特征在于最大考虑的选民的意见。 这种本质在于一个事实,即选民给自己投票参加选举的政党。 在摆在首位同时有是党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其个人会员的声誉。 党提请注意党员的选举名单,代表权力的民选机构中选民的利益。 也因为这个类型的建立的特征是在选举“当选门槛”。 这样的规则允许的最大方的通道。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状态的规则,可以将阈值设定为1%(如,例如,在以色列)和12%(瑞典)。 这意味着党,已经获得选民的同情的较小比例的投票,不会在选举产生的机构通过,拨通了她的声音去说通过这道门槛的政党。 应当指出的是,在转移过程中按比例拨打的号码选民的同情进行。 因此,系统的名称。

多数。 不同于第一不是基于党的名声,但由它提名的候选人的个人素质。 选举发生在所谓的“单一席位选区”。 此外,对于任何一个选区提名党一名代表。 选举分两个阶段:前两个最爱在第二确定 - 单任务区的下一个代表。

混合系统。 它的出现是由于前两种类型的缺陷。 由于已采用这种类型的一般规则,美国,仅使用两个系统 - 和比例以及多数派。

选举制度的类型-缺点

政治学家和法律学者指出,使用仅多数或比例系统只会导致创作的一些问题。

当固定,只有大多数系统的运作违反了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 - “考虑到多数少数地位的意见。” 是,在选举中的胜利属于谁收集的50%加一票的人提供。 据了解,获奖者会考虑在这些活动中剩余的选民的意见。

与此相反,不足比例系统进行操作。 但它并非无懈可击。 它的主要缺点可能出现组赢得了选举政党。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反映了一个真正的政治局势的事实,它可以创建在其中是不可能选举总统(例如,在一个议会制共和国)或组建新政府的情况。

混合选举方法 - 这些类型的选举系统只能通过使用第三类型来补偿。 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使用它,包括俄罗斯联邦。

选举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类型

根据形成其身,RF应用的立法选举的不同方法。 因此,它被用来确定在射频总统 多数制。 在国家杜马的形成 - 混合,以及联邦委员会 - 联邦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的提名。

反过来,联邦主体以及使用混合系统,国家杜马的特征。 由比例 - 在这种情况下,50%应当按照多数制,50%的当选。 多数和混合 - 因此,选举制度在俄罗斯联邦的类型由两种类型的代表。 这种方法由于在半手段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有效成膜体的实际需要。

总结上述所有,但应注意: 选举制度的概念和类型发挥政府的形成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国家的事务的表示和管理的权力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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