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什么是选举法的主要原则

今天刚做他们说民主什么。 这甚至适用于那些从来没有谁真正知道它是什么。

对于很多人来说,民主主要与自由有关:言语,思想自由的自由,当然,有选择的自由。 当 一个民主政权 的人参与至高无上的形成,并与当地政府一起,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说话,行事完全一样,他认为合适的机会。 本文将披露的概念和原则 的选举法, 应当指导我们的时间举行所有选举。

什么是投票权

这是不是只是一个主观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关系,它的出现是由于选举的成员的公民。 更简单地说,投票权-是提供语音特定候选人的能力 (主动投票权), 以及提名自己作为一名候选人为竞选的权利(这是被动的选举权)。

选举是民主的基本工具。 今天,在中央和地方代表机构选举与普通公民在世界各地参与下进行的。 当然,选举并不总是进行如现在进行时了,他们不能投票,小国的穷人,妇女,代表的时间。 改变了选举本身,并与他们和改变选举法的根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的本文描述的原理出现在上个世纪,当它然后推出社会的民主化。

今天,我们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如果需要的话:

  • 参加候选人提名的一部分;
  • 采取在部分 竞选活动 ;
  • 是选举观察员;
  • 进行任何其他与选举有关的活动,如果它不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

我们已经提到,选举法的原则是不断变化和提高。 如今,一切都安排好,使选举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声音,不管它是什么性别,什么是它的主导活动,以及在该材料的情况,他是订单。

选举法的主要原则

普遍性的原则。 选举法的原则,以使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是必要的。 在民主国家根本不能接受的是少数人决定大多数。 谁声称选举那些人是其代表,作用于他的代表,这意味着在选举应毫无例外地参与进来。 当然,选举是没有资格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其他一些类别的公民,但它并没有违反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平等的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是指每个选民是只有一票的所有者。 和所有公民的声音都是平等的,无论什么 社会地位 ,他们有什么国籍都等。

直接选举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一个事实,即每一票本身并没有任何中介机构。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在民主国家,投票是秘密进行。 选民没有义务没有任何人负责的人,他投了票以同样的方式,因为没有人有设法从他身上发现了这一信息,或通过任何威胁来影响他的选择权。

当然,也有选举法的其他原则,但上面列出的是最基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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