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

管辖任何法人实体之间的现金计算限制

还有,如果计算现金的各种所有制(JSC,LLC,RSA)不同的组织之间进行考虑到法律上所规定的限制。 这种说法是合理的,对于个人创业者。 概括起来 - 这是所有纳税人,谁负责采取适当的报告(PFR,FSS申报)到税务机关。

管辖任何法人实体之间的现金支付的法律 - 为了避免制裁必须遵守的规则。

首先,回顾一下历史。 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从2007年第二十届6月在1843年指示现金的企业已经收到了许多规定的现金,可以与组织工作的时间量,以及现金金钱支出,或IP,限制现金支付的规模增加至十万。 本通知适用于那些报税(包括个体经营者)所需的所有形式的业务对象。 两家公司之间的现金结算应做生意的框架内进行。

后来,在从第四2007年12月到今年数190-T信,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发布了澄清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 这封信是导向,以真有可能在特定的纳税情况的解释,因为它表达了金融当局的立场。

我们说明了一些情况,并根据他们,限制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实体之间的现金支付。

一个澄清

如果合同是在组织2005年7月27日的联邦法数94,其中规定的订单,为各种公共部门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位置之间缔结的 俄联邦中央银行 做了澄清-十万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的限制。 应当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仅适用于一个合同。

两种解释

如果在一天中的合作伙伴公司之间将举行现金结算为多个合同,但每个量不超过十万,它不被视为违规。 而一向被认为是合同的全部金额。 例如,如果五十万,现金结算下这样的协议合同金额不能进行,原则上,无论什么时期它没有规定。

三澄清

该限制不会在作出现金保险代理人奖保险公司,如果报表是完全观察到的情况并不适用(代理充当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用 严格的问责制(BSO)的形式 和行动代表组织)。

四澄清

公司,它涉及任何法律形式的官方无权发放贷款现金从收银的组织,无论其收入的来源。

五澄清

对现金结算的限制发放员工工资,旅费,以及支付员工的服务的正式发布他们的钱时适用。 如果计算期间的员工正在代表机构(代理人)十万卢布的极限为一个合同仍然必须得到尊重。

结论

尽管现金支付的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信№190-T,这个文件是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行为。 但要注意的是,在评估情况,税务机关将它画信。 而且,正如上面提到的,仲裁法庭有可能采取自己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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