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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控制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

企业的清算 被认为是完全破产用一种极端的一步时,帮助已经一无所有。 但在此之前,各种各样的活动,旨在组织的偿付能力的回报。 这些措施可以归结为外部控制。

决定开始由组织的债权人提出申请,请求的基础上,仲裁庭所采用的程序。 此外,法院应任命一名外部管理,这不仅负责履行义务给债权人,而且对偿付能力的恢复。 作为一项规则,最大期间进行,在此期间进行外部控制,年一年半。 然后,该负责人对工作的详细报告,在此基础上的管理人员或延期,或决定移动到下一个阶段上进行的破产程序。 这个过程的发起者可以是公司的直接所有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说明有严重的财政问题。

当外部控制在破产开始,该公司的负责人被免职,所有的权力转移到指定管理者。 他必须进行正确 的企业,改制 转换和现代化。 此外,它可以显著如果不能与劳动法不一致的裁员。 主要有通知的修改的权利。 所有设计的临时控制措施必须遵守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同的要求,以防止该公司的完全破坏。 它首先应收款的收集完全,那么支付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的债务。

此外,外部控制涉及公司的法定资本的调整。 例如,有可能通过提高以增加它 面值 每股或数量。 被任命的人自行决定的位置决定偿还给债权人的订单,该公司持有董事会议,并鼓励发展措施,提高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此外,负责核心业务的实施,这意味着它必须进入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协议,并继续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并行权的经理。 之后一个月,作为 仲裁控制 获委任为负责人的头部后有义务在规划创新和成果提交一份报告。 在本文中,你应该定义之后,在所有因素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可以考虑恢复的时间段。

当给予破产受托人,或在和平协定缔结外部控制可以终止由法院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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