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在刑法行为的渺小:概念和特点

在实践中,在现代条件下对犯罪的斗争中日益起到的地方正式视为犯罪,但与犯罪性质的非法行为的差异。 正因为如此,今天,有缺陷的立法都存在着有关的违法事实的定义特别重要的界限问题。 在这方面,渺小行为显得更为迫切的概念。 让我们看看它的更多细节。

渺小行为的刑事法律意义

目前,这种现象仍然是最困难的类别理解的一个。 到目前为止,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刑法行为的渺小是从矛盾的现象正在调查的位置说明。 法律规则是没有本质的定义。 有一个在其中设置的行为的意义了刑法的因素解释不清晰。 此外,没有太阳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解释。 然而,科学家们在他们的研究适用于这一类,考虑在刑法犯罪,考虑到了一些标准。 这些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威胁。 研究在这种情况下接触到了由行为体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的犯罪的现有类别的相关性的问题。 特别是,我们谈论的是 行政犯罪 和刑事犯罪。 因此,这项研究不是集中在的现象进行彻底的分析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

该设计的细节

首先应该说,大多数理论家坚持术语“行为的渺小。” 然而,在法律出版物的措辞有一些疑虑。 这是由于的“行为”一词的具体细节。 它可以被认为是所述组合物的目标的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并且作为非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性。 这带来的术语设备行业的不确定性。 在这方面,一些刑事指控是不合逻辑的。 例如,艺术。 代码的8。 研究发现, 刑事责任的基础 -包含犯罪要素的行为。 作为一项规则,这一提法的不合逻辑不注意。 然而,该行为作为犯罪目标的指示。 它遵循的整个现象一个部件的一个特征可能不会在同一时间包括的所有元素的所有属性。 提出这个问题,允许在一个设计中使用两个术语在同一时间。 因此,考虑应受的行为和犯罪的渺小。

行为

根据一些学者,结合使用与活动概念的渺小似乎是不正确的。 这是由于后者顾名思义主题活动的事实。 然而,人的行为,在渺小的范围来看,能够表达和被动。 在这方面,最好使用单词“行为”的设计,因为它是在排位赛进行分析。

心理方面

在普通心理学术语“行为”被视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共同所有众生,并介导外(电机)和心理(内部)的活动。 第一因此包括不动的时刻。 人的行为具有天然的背景。 同时,它具有社会决定的基础。 在心理学,社会人的行为被定义为内部状态的一个相对显著对象的转变。 它表示在拍摄对象实现的动力系统的外部可见的行动。 行为,因此包括意愿的表达的主动和被动的形式。 这个定义使得它可以分析人的行为,并从内部和外部。 行为涵盖了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 这是类别的足够的理解。 它是由一个事实,即在建立标准的渺小对象分析了几个隔离造成的。

监管实践

尽管该类别的精华相当不错的反射,术语“行为”不被识别为刑法的定义。 换句话说法律是固定的,结构的一部分。 渺小与“行为”一词相结合。 后者被认为是实践的一部分,并且如无源和有源显示的结果。

法定认定标准

该法案毫无意义的标志可以在艺术中找到。 守则14。 在主要类别的定义的第一部分设置的行业。 它谈论犯罪的公共危险,罚下禁止代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主的材料和正式定义。 在该组的第二部分这方面的发展也有一些例外的一般规则。 它标识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形式上它们含有的组合物的标准作为代码提供。 但是,社会的威胁它们形成由于存在该行为的渺小。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表达了行为人的矛盾行为。 一方面,有主题的非法行为的所有标准。 在其他位置-没有 公害。

解读A. N. Soloveva

笔者建议,在一个稍微不同的解释的规范。 特别是,他认为,犯罪将不会是一个轻罪,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包括一组特定的组合物的特性,如在提供的代码,但由于缺乏或很少威胁级别没有达到,这是在犯罪中所固有的程度。 在该制剂中,检测方法的错误。 在不安的因果关系的处理首位。 根据这个定义,给人的印象是低或无威胁是轻微犯罪,而不是相反。 此外,不合理的谈论这个行为没有达到规定的水平。 事实上,它已经是一个社会自然危险。 在现象的本质作者的定义中检测到这些错误。 据索洛维约夫,轻微罪行 - 是一个特定行为的社会法律特征。 它反映了功能性方面,其中,威胁等级的代码包括下特性的组合物而不会到达以至于固有非法攻击行为。

其他意见

据NM Yakimenko,最成功的是一种犯罪行为的配方不会被认为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威胁,因为它的渺小,这反过来,是考虑到性质,方法,攻击,内容主题,结果,层次对象确定内疚,罪犯的目标。 一个稍微不同的解释巴扎罗夫的。 在她看来,犯罪不会被视为其中虽然含有守则中规定组成的形式特征,而是因为小社会的威胁是微不足道的行为。 更多扩展定义的,扎维杜夫和Borbat。 在他们看来,犯罪是不是一种行为,正式包含在法典规定的任何非法行为的标准,但由于它的渺小并不构成太大的威胁,那就是,没有造成显著的损失,不构成其威胁到个人,社会和国家。

主要特点

总之,可以断定,该标准是由该行为的渺小来确定,如下所示:

  1. 正式的不法性。 受试者的行为必须是在代码提供的组合物的存在的特征。 这里的假设是没有的标准,和相似的标识。
  2. 天色公害。 考虑范畴不包括在全社会的威胁。 事实上,行为的渺小允许它被视为非法。 然而,结果发生。 这一点,例如,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危害健康,财产和其他可修复的损失。
  3. 缺乏对社会有益的,中性和道歉的行为行为。 不像在艺术提到的因素。 8个作用不实用特征。 同时,我们也不能说对被告人/嫌疑人的接受或受理,难怪,中性实体的行为。 这是不鼓励,不受到法律的欢迎,但还不足以使该受试者责任。
  4. 评估类别。 一个事实的问题 - 一个渺小或其他行为的行为的问题。 这是研究人员,法院,调查人员,检察官的责任。 在每种情况下单独授权人员评估了损害等事实情况。 基于自有公道制定适当的输出。 其结果是,该行为被视为犯罪或微不足道的。
  5. 故意。 只有在可用时,您可以识别行为的渺小。 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间接的和直接的。 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这将是非常具体的。 意图的非特异性性质由它的结果(进行损害评估)规定行为的资格。 同样重要的是,建立的意图和方向。
  6. 异常犯罪。 行为无关性不提供主体的意志更大的威胁表现。 因此,排除和刑事违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然而只有消除违法行为的实际性质。 形式上,但是,它仍然是非法的。 为对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实际排除不给理由等同微不足道的行为非犯罪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制定类别的广义定义。 行为的渺小,所以是物业正式非法的,故意的行为无异对社会有用的,可以原谅和中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威胁。 它是由按照事件的情况下,特别授权主体安装。 主管人员,特别是研究行为人(人身伤害,财产,名誉等)的行为。

条款几乎没有意义识别

第2汤匙。 刑法14建立和发展了犯罪的社会特征。 特别是,它指出,这一类别下没有得到行为的行为,包括正式在代码中列出的成分的标准,但不构成显著的威胁。 为了识别渺小应在同一时间两个条件来完成:

  1. 行为应归入刑事罪行的文章。 然后,可以识别非法的外部标准。
  2. 主体的行为应该是没有危害公众安全。 通常它是不是因为从行为人的损失惨行为的事实。

经常会出现一些损害,有些不合群发生在无关紧要的不当行为。 但是,他们并没有达到犯罪和不道德的,纪律,民事,行政过失责任的程度。 在这方面,如果不服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由于非物质或研究者应考虑采取负责任的措施。

重要因素

它不能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行为,其中的与事实损失有关的犯罪特点的存在,但它没有来。 不相干必须是主观和客观。 这意味着,人想犯微不足道的行为,已经出现了他所能控制的原因的事件。 在实际执行和主体的意图分歧的情况下,存在于他打算进行尝试的非法行动的责任。 与意图的行为的情况下,没有渺小没有明确说明。 它是特别,关于该行为人已经预见和所需的受害人可能产生的不利的选择发生的行为。 然后是对实际造成损害的责任。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的情况下,由于非物质解雇将不会跟随。

调控

它是各种管理行为人,其中包括在社会上所谓的技术法规的规定。 他们不受法律监管,但可以包括在与当公众利益的规则。 在这些情况下,这样的规定作为法律禁令。 根据不同的行业,这是由不法行为调节,也可以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 后一类是类似于第二。 然而,行政违法行为特点是危险的较低水平,因此,其他责任的性质。

建立的细节

行为的渺小不仅按照第二条列出聊天的标准确定。 14小时。2代码。 当它被认为是建立在一般的行为的主客观特征的严重性。 然而,我们应该记住,并与犯罪的直接对象紧密联系的迹象。 这将是比中,不太明显的特点将具有更加重要。 还应该铭记的是行为的行为,形成这些都是材料类型,最前沿的决定无足轻重的组成到社会指数的威胁。 当滑车或截断正式的设计优先考虑其强度。 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损害的材料组合物通常具有相当的特异性表达,这意味着它将安装。 在正式的成分,他经常有未确定。 这反过来,造成其设立的障碍。

侵犯圈

立法不包含在某些情况下,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行为的清单。 第二部分艺术的一般含义。 守则14适用于不当行为的所有类别。 但是为了识别的行为,例如,正式规格重罪微不足道下跌倒,而没有应用程序对象侵权的损失,必须有其他因素。 这样的情况下,特别是包括目标部分的不相关性(通常它是一种非法行为的佣金只是准备),介入的程度或有罪违反主题,等等。

结论

渺小作用从而意味着显示器,指向物,使得它与小的程度,并且可以不引起严重的损失。 例如,它显然是微不足道的罪行的准备承诺任何行动性质轻微。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意图必须直接发送到轻微的行为行为的实施。 为了建立这个事实,考虑不同的情况。 赞成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危险行为的程度,另一个人,社会和国家。 当建立渺小适用部2汤匙。 守则14。 该程序被终止,由于没有刑事犯罪的语料库主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自己可以宣告被告的行为的渺小。 但是,必须自愿来自他,没有任何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受害人的陈述,对渺小或犯罪行为的最终决定将由主管机关接受。 渺小的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法律责任的豁免。 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的罪魁祸首不被视为罪犯,但可以被称为其他码主题组合物破坏。 特别是,它传递给罪犯的管理范畴。 渺小仅适用于刑法规定的行为。 在其他情况下,其他制裁的效果是其他行业的常态。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逃避责任有罪的人。 虽然承认他的行为微不足道的处罚不会因为刑法规定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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