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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阿联酋

在阿联酋的商业银行被称为许可按照法律或行政命令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组织和是一家股份制公司。 唯一的例外规则是外国银行在阿联酋工作的分支。

在阿联酋的商业银行分为两类: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从历史上看,国内和外资银行已经在1973年阿联酋货币委员会,并因此形成阿联酋之前就存在,创立了阿联酋中央银行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阿联酋的增长速度非常快,并在明显的不均衡与功能的本地市场。 这促使货币当局在发放许可证新银行的这一阶段包含并开展外国银行分行的数量减少政治到最多八个单位。

在阿联酋2012年1月1已有报道,并有23家国内银行(包括五伊斯兰)和外国银行的28个分支机构。
的主要标准分级组织商业银行是资源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商业银行通常形成吸引存款(活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公告和定期)的个人和企业客户,以及通过将上市场债务工具(票据,债券, 存款证)。 商业银行的特征还在于为公众和私募债券,外汇和贵金属,法律允许或通常的银行惯例激励其他银行交易的产生和检查的收集,整理操作。

董事阿联酋中央银行董事会决定的方向和范围 的商业活动的 银行有限制牌照,如果有必要,规定的防扩散的情况下将其对商业银行的法律规定。

在阿联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不低于40万迪拉姆(约合$ 10.9亿美元。) 要求外国银行分行放置在阿联酋等量的央行在 可自由兑换货币 作为资本资产的银行业务。 到商业银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可能会董事阿联酋中央银行董事会的建议,由部长会议批准进行修订。 行政命令予以公布在官方公报(官方公报)。 在减少低于阿联酋执行委员会中央银行的法律规定的一级资本量的情况下,决定了缺口的大小,并任命短期银行补充资本到所需的大小。 该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委员会来处理这类问题的专有权。

在决定是否授予银行执照,商业银行,阿联酋中央银行控制了其宪法规定,对净利润的10%,每年的存款作为特别准备金的存在,只要储备的规模没有达到实收资本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50%的水平,主持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阿联酋的中央银行。
银行牌照 - 商业银行开始要求的条件。 它是由阿联酋中央银行的主席或董事会的决定发行授权董事会与人与相关信息在官方公报公布和持牌银行的进入,阿联酋中央银行通过注册表维护的同意。 在拒绝的情况下,发出牌照的通知,从拒绝的决定之日起15天内的银行向申请人发出这种效果。

董事阿联酋中央银行董事会决定的参考银行对发布许可证的绑定顺序,应提交的文件清单和信息,以及它的分支银行规则(开在阿联酋或国外新的办事处,将其翻译为其他地方,收盘)开幕。

本行章程的任何修改应在其注册的基于阿联酋中央银行的控制决定的寄存器之日起生效。 对于修订章程的注册被拒绝的请求,可以向委员会提出上诉阿联酋,其决定是最终的中央银行的董事。

终止经营的商业银行(包括连接与兼并另一家银行)只允许有权限的主席的董事会或获授权由他来董事会同意的人。 允许,不得发行,直到作为阿联酋中央银行纳申请人已符合所有的义务,客户,债权人,并以适当的形式对阿联酋中央银行定居。

在下列情况下,寄存器商业银行排除:

  • 在要求的商业银行;
  • 如果银行无法从登记的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开始运作;
  • 如果银行停止一年多的操作;
  • 如果银行被宣告破产;
  • 与其他银行合并的情况;
  • 在流动性和信用的严重恶化的情况下;
  • 在严重侵犯银行的法律,法规,指令,指导方针和指令调整该国银行业活动的情况。

商业银行从注册表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与董事会的同意排除。 从寄存器排除银行的决定生效,或自公布在官方公报上,或从决策本身指定的日期的日期。 因此,一个银行牌照自动从日起撤销对银行的名字从注册表中排除的决定。

从注册表异常银行的名称可以强制平仓,除非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从注册表中排除。 清算是按照包含在从寄存器排除银行的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般的规则是把广告放在在官方公报商业银行正在进行清算,并至少两家日报对银行的法定地址的位置。 该声明必须采用指定的宽限期验收,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客户和债权人的措施,报清盘的名称,授权开展对银行的关闭后可能发生,这在以前的客户没有报告,存款余额等交易付款任何提案。

当 银行的清算 ,由于从寄存器组主席或负责人在他决定从寄存器排除可能表明该银行的关闭和组织,这是委托给不上完成交易日期结算完成的名称日期由他授权他的名字命名的排斥。 CB阿联酋监督银行业务,在淘汰的过程,直至其办公室的最后关闭。
该类型的商业银行开展业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应该指出的是,它们类似于其他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并通过我们认为,特别是关于卡塔尔国的银行系统的文章。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在某些操作的实施立法限制商业银行阿联酋。

对商业银行的限制

具体而言, 商业银行禁止从事相关生产和(或)销售商品的自己的活动。 唯一的例外是货物的应收账款集合到银行交易对手的接收。 然而,由此获得的属性规定要由管理商业银行确定的周期内实现。

有限公司和 正确的商业 银行购买他们的代表(承担其资产负债表)的财产,不是一个固定的资产(服务建筑和设施,住房人员)或财产转让债务人支付他欠银行的债。 接到房产作为抵债,作为一项规则,从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实施,但执行期间,可由商业银行的经理进行扩展。

商业银行被禁止,以保持持有或交易的股份,除了让他们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从购买之日起两年内出售。

商业银行不得收购股份或超过银行的自有资金,25%的私募交易的债券,除非收购偿还债务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多余的证券必须在两年内从购买之日起出售。 此限制不适用于购买发行或由联邦政府或州机构担保的商业银行股票和债券。

一个独立的组,限制为个人客户和对象的商业银行的行政人员的贷款限制:

  • 发放贷款和垫款董事会的成员,他们经常账户与银行结余内部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可只能按照预先核准的许可年度估计发行;
  • 银行不得贷款给他们的客户对他们在银行的股本的安全;
  • 授予的商业或住宅房地产建设贷款和信贷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0%。 一个例外仅仅是由银行专业按照特别许可证阿联酋央行提供按揭贷款;
  • 不阿联酋商业银行的中央银行的许可之前没有发出正确的旅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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