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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学派:事业,代表的基本思路

十八下半年 - 早期的十九世纪。 - 当大多数注意了法律的问题,它的出现和发展,其对人的发展和各个国家的历史影响的时间。 在法律,其中最有名的是德国科学家G·雨果,G和K·普赫达萨维尼的代表组成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学校随后的尖锐争论尤为重要。

这些科学家的活动开始了批评,这已经经受的自然人和法人概念 的原产地规则。 休·G.和K·萨维尼认为,没有必要呼吁在现有秩序的重大改变。 据他们说,对每个人,社会是稳定的正常状态,而不是持续的实验,其目的是在通过的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人的本性更进步的法律。

法的历史学依据的前提下,在单位,该公司被迫遵循的顶部,强加在任何情况下最重要的机构不能算是。 当然,法律空间的形成,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是不是他所属的至关重要此事。 法律规范 社会生活的主要调节器突然出现,在其外观是很难找到一些理由。 右油然而生,通过人们彼此的不断互动,当这些或其他禁止或具有约束力的准则都开始佩戴识别的字符。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通过的法律,它只是给予法律规范无效的最后一幕。

法的历史学派,或者更确切地说,它的代表,第一个提出质疑,认为法律在社会中的规则的发展在本质上是客观当中,它不依赖于个人的欲望,甚至是非常有影响力的人。 与此同时,影响老百姓的发展是不能,因为所有的改变都积累了非常缓慢。 因此,是由K·萨维尼作出的结论是:事物的人没有现存秩序的剧烈变化没有权利。 他必须努力适应目前的状况,即使是违背他的本性。

发展权概念的另一个特点是,德国科学家第一次试图在国家特点和差异链接 的法律制度。 根据他们的法制观念与人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法律上影响一个民族的精神特征。 因此,法律的历史学派想表现从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转移到另一个的不适用性。 据科学家介绍,这种贷款只能建立在社会紧张局势的新温床。

法的历史学派,尽管无论从同时代和代表的后代很强的批判,对社会思潮的发展非常显著的影响。 特别是,黑格尔的权利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的机构,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现象,其中有明确定义的历史根源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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