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政治权利的定义,重要性和特殊性

政治权利 - 这常常是抽象的一个概念。 据相关司法,道德正确性或和谐法治,或道德责任的原则。 特别是,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的意思的能力,特权,甚至在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保证要求执行一个特定的人的需求。 每一个这样的个人的权利涉及到自己的责任。 例如,如果某人的房子,这意味着其他人有义务擅自闯入没有的所有者。

虽然人们凭借着自己属于物种智人的权利,政治权利,有自己的具体情况。 作为一项规则,他们有任何国家的每一个公民。 其中实际上是 公民权利。 这首先是自己的财产,结婚,受法律保护,能够有自由订立合同,采取行动,在法庭上作证,依此类推。 至于政治自由,他们往往直接或间接地连接到电源或控制的管理。 作为一个例子,国籍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 政治生活 的状态。

大多数情况下,公民的政治权利被固定在不同的国家的宪法。 他们是绝对的,相对的。 绝对的标准,可分为三大类。 首先,这些都是标准的 人身安全, 应该由一个人由国家提供-这意味着他必须冷静,他的生活,他的身体的完整性和身体,为他们的其他人之间的健康和声誉。 此外,这是个人自由的权利 - 人们可以随意走动在全国推广,改变他们的居住地,等等 - 除非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限制。 最后,人们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或收购的,没有任何外部控制(再次,除法律)。

相对权分为私人和公共。 这些政治权利可以在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中存在(因为首先必须保证第二的自由和安全,人民有义务查明为国家的正常运作一定的责任)。 接下来是家庭关系的领域,它定义了相互间的权利和妻子的职责和丈夫,孩子和父母,其他亲属,监护人和病房。 因此,如果许多主要标准,包括人身权利属于每一个人,因为它们的类别与谁拥有国籍的人有关。

这种特殊性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利是人类存在的一些二级或衍生物逊色于其他自然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其性质,他们不按国家规定,他们没有设置,只有保障,保护和实施的事实。 因此,我们不能说这些权利可以带走。 当局和法律也可能会限制这种自由的实现中,如果公民不履行某些职责。 自由的权利,例如,可如果一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是当事人的各种犯罪行为的限制。

政治权利和自由的 个人和公民有很长的历史,他们成为受人尊敬和普遍接受的原则之前。 长期以来人们然而争取自己的实现,充分实现和认同他们为正常和体面的生活所需要的规则,这是只有十七,十八世纪的来临。 在历史上,第一个这样的标准是,许多欧洲国家被迫同意在他们的宗教少数派,持不同政见者谁相信不同于大多数人的国家的存在,并承诺不仅要追究他们,但即使是为了防止攻击的事实。 这一法律限制,已经引起歧视,并编纂的全过程,并尊重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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