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国际罪行:概念和类型

在全球法律规范中,没有一个国际犯罪的概念。 但是,它们包含其主要特征。 在各种来源中,有一个“国际危害人类罪与世界罪”的定义。 许多科学家和联合国委员会认为这些术语是同义词。 在这方面,决定不引入一般定义。 联合国委员会的结论是,确定“纽伦堡法庭宪章”(第6条)所规定的国际罪行定义概念和类型的概念的一般限制,应在实践中得到实施。

一般定义

目前,世界和国家文献提出了许多定义。 分析他们,专家试图制定一个一般的定义。 国际刑事犯罪是违反全球法律规定的。 对于犯下这个罪的人来说,是个人的惩罚。 这一行为的主要特点是任何希望并有机会开始适当生产的国家的法院的主要管辖权。 这一特点将国际罪行与普通法相区别,其迫害涉及 国家主权 原则 。

类似的类别

国际犯罪构成对各个关系领域的和平合作的侵犯:财产,社会文化,经济等。 这种行为会伤害不同国家的法人和公民。 可以在相关的州际协议中确定具有国际性质的罪行。 但是,这些条约必须得到签署国家的批准。 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的起诉是在特定的国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盗版,劫持飞机,伪造,制造和销售毒品等。

国际犯罪的迹象是什么?

它们的特点是基于某些特征。 首先,这是一个广泛的分布。 国际犯罪,反对和平罪,包括违反正常,一般规范和州际协议条款。 不符合有罪行为的规定应当保护具体价值观。 它们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所有人和所有国家最重要和连接的国家。 主要价值是固定的:

  • 在“联合国宪章”
  • “世界人权宣言”
  • 欧洲公约
  • 国际盟约。
  • 日内瓦公约等

打击国际罪行是整个国际社会的任务。

基本类型

在规范性文件中,区分以下类型的国际罪行:

  1. 种族灭绝
  2. 军事侵占。
  3. 危害人类罪。
  4. 侵略。

种族灭绝

该定义涵盖旨在摧毁种族,宗教或国家集团所犯下的国际法律罪行。 它们特别包括:

  1. 谋杀社区成员。
  2. 预防生育。
  3. 心理冲击
  4. 限制正常生活的条件。
  5. 物理伤害。

这些国际罪行载于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防止和惩治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

侵害公民

这一类包括以下国际罪行:

  • 奴役。
  • 杀机。
  • 链接。
  • 对宗教,种族,政治和其他理由的迫害等

这些行为反映在“罗马规约”,国际法庭规约中。

军事侵占

这些包括国际罪行:

  • 对被占领土居民的奴隶制。
  • 平民的酷刑
  • 公民谋杀
  • 对战俘采取暴力行动。
  • 人质杀人。
  • 私人或公共财产的毁灭和抢劫,没有军事演习的正当理由。
  • 破坏村庄等等

“法庭规约”,“罗马规约”,“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载有这种罪行。

国内立法

国际罪行的责任记录在Ch。 34“刑法典”。 它规定了以下条款的惩罚:

  • 354 - 公开呼吁释放战争。
  • 356 - 使用禁止的方法和战争手段。
  • 357种灭绝种族罪。
  • 360 - 用于攻击国际保护机构和人员。

应该说艺术 “刑法”第356条本来是一揽子的,因为它提到了与俄罗斯联邦的州际协议。

承认行为:后果

研究人员确定了将侵犯分类作为国际罪行的几个最重要的法律后果:

  1. 无论在国内法中是否为他们提供制裁,这类行为都受到惩罚。
  2. 国际侵权可能由法院起诉,在其他(普通)情况下,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被认为负责任的主体可以被任何国家定罪和惩罚,无论与行为的领土关系以及受害者或入侵者的公民身份如何。 对安全或国家利益没有直接威胁也不重要。 因此,即使没有传统的管辖权,当局也是由当局进行的。
  3. 国际侵犯减轻普遍接受的规范,规定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官员免于起诉的豁免。 这意味着犯下这种行为的人是公职人员,国家的代表。 主管法院和外国的刑事或民事管辖权的不可侵犯性不属于这一主题。 作为例外,代理国家元首,外交代表,知识产权部长在离职之前享有豁免权。
  4. 法院可以对其成立之前所犯的国际行为给予暂时管辖。 这一规定仅限于在执行时将侵犯行为定为犯罪的情况。
  5. 对于国际罪行,至少对种族灭绝,战争罪,酷刑,反人类行为至关重要,限制期不能适用。
  6. 公民被指称犯有行为或涉嫌侵权的国家当局通过的特赦行为,不对其他国家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违反受保护的科目

行为被视为国际罪行的人员名单载于有关公约。 根据该文件,受保护的科目包括:

  1. 国家元首或共同机构的每个成员履行职责。
  2. 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官员或其他代理人与他们同住的家庭成员。
  3. 外交部长。
  4. 具有特殊保护权的国家或其他 官员的 代表。
  5. 政府首脑。
  6. 陪同人员,上述科目,家属。

预谋

它是针对犯罪而设立的,如果它是犯下的:

  1. 绑架,杀害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受特殊保护的个人的自由和个性。
  2. 在住宅,官方场所,这样一个人的车辆上使用暴力的攻击。
  3. 试图侵占
  4. 袭击中的并发症
  5. 对受到特殊保护的人的威胁。

国际法与国内刑事制度不同,规定了更广泛的行动。 同时,侵略行为的动机并不重要。 公约规定了个人特殊保护的基本规定。 其中一个在1994年被通过。 它规定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 后者特别包括维和行动的参与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非政府组织的雇员。 对这些问题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刑法被认定为犯罪。

捕获人质

这一罪行的特征是危险的恐怖主义行为。 最初,劫持人质仅在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情况下被列为违反世界普遍接受的规范。 这一罪行的定性是在1979年“苏黎世公约”中确定的,1987年苏联加入了该公约。 该文件特别指出,一个实体捕获和拘留另一个人,威胁要杀死,造成伤害或继续持有,强制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任何公民/法人实体作为强制性条件释放劫持人质。 这种行为的企图和参与也被认为是这样一种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罪行。 在这方面,在艺术 该公约第13条规定,文件的规定不适用于在一国领土内扣押公民的案件,肇事者和受害者是其公民,第一次在该州。 本说明确定了大国在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方面的互动框架。 与此同时,这项保留并不妨碍国家政府在自己的立法中预见任何人质遭受的处罚。

药物周转

与制造和销售这类物质有关的非法行动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是国际监管的影响。 今天,世界上有关于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的普遍公约。 它们预先假定广泛的法律规定,提供控制禁止物质贩运的方法。 特别是罚款是非法的:

  1. 导入/导出
  2. 存储。
  3. 栽培和制造。
  4. 销售/购买。

作为一项新的规范性法案,“联合国关于打击非法贩运这些化合物的方法”的规定是有效的。 该文件于1988年通过。苏联于1989年批准了该文件。 公约宣布消灭非法分发,制造,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作为所有国家的集体责任。 有资格作为有意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清单在艺术中给出。 国内立法也规定了这种行为的责任。 1998年通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联邦法”具有复杂的含义。 它批准了在非法贩运这些物质领域的政府政策的基础,提到 国际行为。

捕飞机

这一罪行也在联合国有关公约中有所描述。 该文件指出,这种行为威胁到财产和人身安全,对航空交通造成重大破坏,破坏了公民对飞行安全的信心。 犯罪的特征在艺术中给出。 1约定 作为非法行为,使用暴力或受到威胁或以另一种形式的恐吓,由飞机上的任何实体进行的扣押飞机或对其进行控制。 这一类犯罪也包括企图实行和共谋。 在开启任何卸载后,外部门关闭后,飞机被认为处于飞行状态。 “公约”适用于实际着陆或起飞地点在飞机注册之外的情况。 同时,是否内部或国际航班都是无关紧要的。

“公约”并不限制国家在本国立法中对这种罪行的责任。 在俄罗斯,处罚问题解决如下。 责任不受公约所指出的因素和国家互动关系的制约。 它涉及任何捕获或劫持飞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惩罚范围扩大到不仅在飞行中而且在实地的时间内所犯的行为。 公约规定的限制条款不影响国家管辖。

另外

今天又有一个类别是跨界犯罪。 一般来说,这种行为构成危害不同国家组织或公民利益的攻击。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边界。 这种性质近来已经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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