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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 - 政府的一种形式

在今天的世界上有政府的两种主要形式: 君主制与共和制。 有两种 类型的君主: 绝对和宪法。 第一电源完全由君主或(在神权专制君主制的情况下)的精神领袖拥有。 第二个视频是有点不同。 君主立宪制 -是政府的一种形式,其宪法限制了君主的权力。 在与政府的类似形式的国家行政权属于政府,即内阁和立法机构 - 国会..,这在许多国家被称为一种特殊的方式。

君主立宪制的类型

君主立宪 - 一个模板,其可以是二元(代表)和议会。 在这两种情况下,君主必须与该国的立法机构,T。E.与议会分享它的威力。 但是,如果在第一种情况下,行政权力被国王授予(..皇帝,苏丹,国王,王子或公爵等),第二君主剥夺这个特权:行政权属于政府,反过来,是对国会负责。 顺便说一句,君主的权力仅限于合法的:有一个决议,根据该直到他们会签这样或那样的司法部长没有戒律富豪可能是无效的。

君主与政府的立宪君主制形式的国家权力

在 二元君主制 部长任命(移动)的君主。 他们只负责给他。 议会官员的任命也表现富豪,而不是政府的人员须向它和议会。 这意味着,在国家,政府制度是 议会君主制, 不由人几乎不具备真正的力量。 他的任何决定到个人事务,例如,关于婚姻,或者,相反,离婚,君主必须用立法授权同意。 至于法律方面,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和政府成员,广告结束战争等的任免最终签订 - 所有这些都需要他的签名和印章。 但是,他无权未经议会同意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因此,君主立宪制 - 是一种政府,其中君主不是实际统治者。 他只是国家的象征。 尽管如此,意志坚强的君主很可能决定他们的意志向议会和政府。 毕竟,他有权任命部长和其他官员,也可以影响该国的外交政策。

欧洲君主立宪制

在 欧洲国家 早于其他有从绝对君主制到宪法的过渡。 例如,在英国,它发生在17世纪。 到目前为止,十个一个国家的旧世界(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摩纳哥,英国,等等。D.)政体是君主立宪制。 这表明,这些国家的人民都不愿意从根本上改变 政治制度 在他们的国家,完全推翻王室权威,然而,受新的现实,我们做了政府的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和平过渡。

君主立宪制:名单

1.英国。
2.比利时。
3.丹麦。
4.荷兰。
5.尼维斯。
6.牙买加。
7.新几内亚。
8.挪威。
9.瑞典。
10.西班牙。
11.列支敦士登。
12.卢森堡。
13.摩纳哥。
14.安道尔。
15.日本。
16.柬埔寨。
17.莱索托。
18.新西兰。
19.马来西亚。
20.泰国。
21.格林纳达。
22.不丹。
23.加拿大。
24.澳大利亚。
25.圣基茨。
26.汤加。
27.所罗门群岛。
28.圣文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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