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队故事

德国民法典

民法典-一套法律 民法, 这是在1896年通过了国会大厦和生效四年后,于1900年。

代码结构基于潘德克顿学派,强调义务,REM,家族性和遗传规律公共部分。 因此,该代码由五本书,其中的每一个对应于法律的不同分支。 第一本书致力于通用部分。 它涉及的基本规定 的民事法律, 以及决定自然人和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状态和时效期间的计算规则。

第二本书是专门用于 债权; 第三本书揭示了物权法的位置; 第四揭示了家庭法的规范; 第五本书照亮形势家庭法。

1900年股站在法人和自然人民法典。 后者的法律行为能力源于出生的那一刻,和能力 - 当他达到21年。 能力被剥夺了谁是精神错乱状态的人,所以他们将被视为无效。

法人只承认社团,工会或机构。 为了法人已被公认的法律行为能力,这需要建立该机构的,必须由联邦政府,根据该实体将拥有其注册批准的行为。 在同一本书中规定了揭示社会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剥夺的原因标准。 1896民法典的不规范状态 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参股公司。 关于这些类型的法律实体的规定载于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并存的民法典。

在右边的强制部分民法确立的义务发生的单一形式 - 该条约。 除此之外,第二本书阐明了无效合同的情况。 这样做的理由可以作为违反“问心无愧”和“善意”的。

在财产法的第三本书民法典透露这一法律部门的变化。 这些商家包括产权,使用别人的东西的权利,并获得这个价值,购买任何东西的权利。 这项法律规定扩大了所有权的权利方面,以及与反对非法扣押的保护提供他们。 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义务。

民法典揭示了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据他们说,承认世俗的法律制度,与宗教义务继续适用,尽管这本书的规定条件。 它还规定结婚年龄:女性 - 十六个人 - 21年。 此外,上市的情况下,阻止这桩婚姻,并有充分理由,只有双方的共同意愿是不够的必要离婚。 父母 - 父母双方的权利。 特别注意的是非婚生的子女。

继承法的规定给予同等重视。 它打开的继承规则的问题和继承法及其决策继承人进入程序。 在没有近亲属的继任者任命按照血缘关系的程度,这是所谓的“parantella”。 第一学位 - 下行链路上的人,第二学士学位 - 它是在下行链路中,三度人的父母 - 与下降的祖父母。 民法典介绍了这一法律部门的鲜明特色。 据他介绍,幸存配偶得到保证世袭软件。

因此,该守则已成为立法的根本一块已经对法律显著的影响,不仅在德国,而且在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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