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德国宪法。 战后德国的固态结构

德国的第二届世界西部的大屠杀结束后,盟军占领区(英国,美国和法国),开始从废墟中崛起。 这是真正 的国家制度 的国家已经知道纳粹主义的痛苦经历。 德国宪法,1949年今年通过,批准 议会制共和国, 这是基于对公民自由,人权和联邦制的原则。

饶有兴趣的是,最初的文件获得通过,成为过渡时期的临时基本规律的事实,当前完成状态的两个部分的政治统一。 正如序言中指出。 但随后德国宪法1949年被认定为德国历史上最成功的。 德国统一到文档的临时效果后,从序言中删除。 因此,今天的战后宪法仍然有效。

其建设的原则和法治,在它的声明,联邦德国宪法变得极为进取的文件,这对一个民主社会的自由更新德国的发展显著的影响。 不是没有在她的第19篇中详细描述了新创建的状态和对民主的明确承诺的公民的权利。

这些规定德国宪法,因为它穿越了德国人民的历史上黑暗的纳粹历史的。 使公民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足够的机会,同时根本法律禁止那些对民主制度的潜在威胁,文明的欧洲社会的基础的任何行动。 1951年,宪法法院在德国推出。 这是在该国建立一个民主社会里,直到最近经历了胜利和国家社会主义的失败的艰难道路上的又一个显著的一步。

非常暴露是,根据新宪法,西德全境被禁止,不仅各方翼新纳粹的活动,也是共产党人的事实。 后者可以看作是一种点头以战胜国。 此外,1949年德国宪法规定的一些主导 的民主原则: 法治的主导作用,面向社会制度国家权威和国家的联邦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任何修订,修改和补充的基本规律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一定需要他们的认可和批准。 然而,宪法的某些基本规定不能随时更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但显然也受到来自纳粹的经验教训上台和他们的工作成果。

联邦制的原则,这是国有土地的科目是历史上传统的德国。 建设国家的这种形式通过了一项艰难的方式从集中到联邦合作联邦,其中每个土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参与者的现代模式,有自己的政府,宪法和国家地位的其他属性。 这种装置是转向声明,并在战后宪法,作为最适合的德国人的历史传统。 现在德国还拥有由劳动立法最发达的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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