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国家和民间社会在历史背景下

可以说,在这个术语出现之前,关于国家和 民间社会 之间如何相互作用的理论。 第一个“注意到”柏拉图这样一个社会制度的要素,将其列为政策的独立实质。 他认为这些组成部分在他的“理想状态”理论中起了根本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一个政治人物,即一个社会政治的政治人物,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是发展公民政治愿望的天然产物,然而,有一个领域 - 经济,婚姻,家庭和精神 - 国家没有入侵权。 亚里士多德指出,财产和中产阶级作为拥有财产,是人类社会稳定的基础。

意大利作家 Nikolo Machiavelli 对国家和民间社会如何互动的理论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 他赋予国家 政治权力, 这并不总是与道德相联系。 国家以政治目的行事,不得滥用和侵犯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得煽动社会对自己的仇恨。 因此,马基雅维利制定了公民社会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假设 - 它是独立的,由自己的法律生活的超出国家控制的东西。

考虑到国家和民间社会的联系如何,英国思想家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宣称后者在国家之前是首屈一指的,并首先将这一术语引入科学流通。 自由主义的创始人约翰·洛克(John Locke)发展了霍布斯关于民间社会首要地位的理论,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当一个社会已经成熟了这样一个需要时才会出现国家。 因此,洛克发展了自己的想法,有时候国家不是(因为没有必要),社会不再需要的时候。 在制定这样一个社会的定义时,洛克将其称为法律面前所有成员的主要平等。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和民间社会是两个相互挣扎的结构,认为后者是权力结构方面反独裁和任意性的最重要的保证。 让 - 雅克·卢梭更进一步,承认这样一个社会成员推翻政府的权利。 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左派方向的思想家 - 卡尔·马克思,安东尼奥·格拉姆西,其他现代哲学家和政治科学家 - 补充和深化了人类对民间社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的认识。 我们时代的独裁统治和阴谋显示了这两种社会现象之间的矛盾联系:由自然界的对手来说,他们相互支持和平衡,平衡绝对极权主义和一般无政府状态。

矛盾的是,民间社会的主要机构,如各政党,独立新闻界,公共人权组织,只能加强政权的正常运作和履行职责。 一方面,这些机构力求控制权力,限制他们对公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这导致国家被迫建立法律,保障普通百姓的权利和自由,使普通民众有机会影响权力及其决定。 一个繁荣发达的西欧现代社会是国家当局积极的民间社会机构的共识的结果。 尽管“阿拉伯之春”显示,极权主义和摇摇欲坠的国家总是与寻求行使控制职能的独立协会进行公开或秘密的战争。 而由于“一个薄弱的世界总是比一场好的战争好”,所以这种制度的命运是预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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