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符合法规
选举制度的主要类型
在文献中,“选举制度”一词有两个含义。 在广义上,这个词是指与选举直接相关的公共关系,并且构成秩序。 它们受宪法规定,也受到公共协会规定的规范。 这里的重要作用是传统习俗,政治伦理规范和道德规范。
确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参与选举自由和公民平等,强制投票,竞争力,所有投标人的平等机会,行为和准备工作的“透明度”。
因此,在选举制度下
狭义上来说,这个制度被认为是一种固定在法律上的方法,允许确定选举结果并分发副任务。 这个过程直接取决于投票结果。
选举制度 的主要类型首先由形成原则决定
多数制度是 基于个人代表权力。 因此,一个人总是被提名为候选人。 但是,提名机制可能会有所不同:某些类型的选举制度允许候选人自我提名,例如公共协会,而其他选举制度则要求候选人完全从政党出发。 但是,在多数地区的力量一致的情况下,审查是以个人为基础进行的。 因此,一个有能力的成年公民参加民意调查,将投票给一个特定的人作为所描述过程的独立单位。
一般来说,这些选举制度的基础是多数,在单一任务组别中进行选举。 但是,这些地区的数量直接取决于任务的数量。 获奖者是该地区选民人数最多的运动员。
比例制
它是基于党代表的原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提名他们被邀请投票的某些候选人名单。 基于相称性的选举制度的类型被提议实际投票支持捍卫某些阶层的利益的政党。 任务须按投票数(按百分比)分配。
当事人所接受的权限的地方由其提出的名单中的人员按照其所设定的优先级占用。 通常他们是从相应的名单前90名候选人收到的。
混合系统
试图充分利用上述选举制度的类型导致混合系统的出现。 他们的实质归结于一些代表是由多数制度选举的,有些则是按比例选举的。 因此,选民有机会为候选人和政党投票。 这个制度在俄罗斯选择前四次召集的国家杜马代表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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